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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 
( 作者:     来源:世贸人才网     阅读:587     日期:2011-7-8 16:04:24 )

  一、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

  (一)各类 进出口 企业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,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:

 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。申请表(正本)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。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。

  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;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。

  非 外贸 单位(指没有 外贸 经营权的机关、团体和企事业单位)申领进口许可证,需提供其主管部门(司、局级以上)证明。

  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,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 进出口 经营权的文件(正本复印件)。

 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,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(复印件),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。

  (二)一般贸易项下进口,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:

  配额管理进口商品:机电产品,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(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)签发的《进口配额证明》;一般商品,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《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》。

  非配额管理进口商品:粮食、植物油、农药、酒和彩色感光材料,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《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》;碳酸饮料,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《进口证明》;军民通用化学品,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;易制毒化学品,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。

  (三)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,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:

 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、自用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,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、物料清单;如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特定登记商品,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、物料清单。

 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,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》;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特定登记商品,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》。

 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、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成品油,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《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》。

 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,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《进口配额证明》。

  (四)华侨、台港澳同胞捐赠项下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,还应分别提交的文件和材料:

  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进口,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《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》。粮食、植物油、农药、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,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《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》。

  国务院规定的实行限额管理的机电产品,应提交省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。国务院未规定限额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,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《进口配额证明》。

  (五)、其他 贸易方式 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,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:

  其他 贸易方式 包括;补偿贸易、边境小额贸易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、国际组织或政府间无偿援助、经贸往来赠送、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调回、 来料加工 或进料加工而进口生产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。

 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,应提出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《出口配额证明》。

  配额管理一般商品,申领单位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《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》。粮食、植物油、农药、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,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《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》。

  (六)租赁贸易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,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;

 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,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《进口配额证明》。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,应提交行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和租赁公司的对内对外租赁合同。

  二、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

  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,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。

  (一)进口商: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 进出口 企业名称及编码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名称及编码;非 外贸 单位进口,应填写“自购”,编码为“00000002”;如接受国外捐赠,此栏应填写“赠送”,编码为“00000001”。

  (二)收货人: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,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。

  (三)进口许可证号:由发证机关编排。

  (四)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:一般为一年(另有规定者除外)。

  (五) 贸易方式 :

  此栏的内容有:一般贸易、易货贸易、补偿贸易、协定贸易、进料加工、 来料加工 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、国际租凭、国际贷款进口、国际援助、国际招标、国际展销、国际拍卖、捐赠、赠送、边境贸易、许可贸易等。

  (六)外汇来源:

  此栏的内容有:银行购汇、外资、贷款、赠送、索赔、无偿援助、劳务等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、租赁等填写“外资”;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、公用物品,应填写“劳务”。

  (七) 报关 口岸: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。

  (八)出口国(地区):即外商的国别(地区)。

  (九)原产地国: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、地区。

  (十)商品用途:可填写:自用、生产用、内销、维修、样品等。

  (十一)商品名称和编码: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。

  (十二)规格、型号: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,多于4种型号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。

  (十三)单位:单位指计量单位。

  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,不得任意变动。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,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。非限制进口商品,此栏以“套”为计量单位。

  (十四)数量: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,允许保留一位小数。

  (十五)单价(币值):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。

  三、进口许可证更改、展期、遗失的处理

  (一)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,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、延期时,应按以下规定办理:

  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,应在有效期内进行。申领单位应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,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,连同原许可证第一、二联交原发证机关。

  更改进口商、收货单位、商品名称、规格和数量等内容,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。

 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,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。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,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,最长延期半年,延期后不得再展期;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,不得再申请展期。

  (二)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,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 报关 口岸 海关 挂失。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。

  四、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

 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、变造、买卖进口许可证,对违反者,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和 海关 法规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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